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得對雇主處以罰鍰,對於縣市主管機關所為之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