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免職處分之公務員,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可依下列何者聲明不服?
(A)申訴、再申訴
(B)復審、行政訴訟
(C)聲明異議、訴願
(D)異議、再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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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051), C(31), D(4), E(0) #148419

詳解 (共 5 筆)

#113289

立法院修正沿革

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四條  (全文修正)

條文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理由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四條、第十九條移列修正。

二、為配合新修正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維持公務人員受處分時之救濟審級三級三審制度,爰再復審之程序刪除,並為強化公務人員權益救濟之專責機關,爰予明定復審﹑再申訴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三、增訂保障事件審議規則授權由考試院訂定。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3:1804289383:f:NO%3DE04664*%20OR%20NO%3DB04664$$11$$$PD%2B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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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55
原本題目:

遭免職處分之公務員,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可依下列何者聲明不服? (A)申訴、再申訴 (B)復審、再復審 (C)聲明異議、訴願 (D)異議、再異議

修改成為

遭免職處分之公務員,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可依下列何者聲明不服? (A)申訴、再申訴 (B)復審、行政訴訟 (C)聲明異議、訴願 (D)異議、再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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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55


再復審之程序刪除

理由如上

 

故(B)答案選項改為>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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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70
恩 這題答案有誤 .. 因該是打 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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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22
沒有"再復審",麻煩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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