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服務人員犯刑法關於郵票之罪者,其刑罰如何?
(A)加重其刑至五分之一
(B)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C)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D)加重其刑至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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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45), C(7980), D(116), E(0) #22687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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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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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郵政法 第37條(郵政人員之加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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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
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
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引用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零二條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
 2 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
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3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
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二百零四條
 1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
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
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
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被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四十四條
 第三十七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依第二
十六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
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
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六條
 1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
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
 2 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
商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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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95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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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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