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地區劃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其禁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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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526), C(47), D(0), E(0) #440799

詳解 (共 2 筆)

#735197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 更新地區劃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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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42 條

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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