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鄉(鎮、市)民代表之言論免責權範圍為:
(A)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
(B)無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
(C)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
(D)凡在會期內一切之言論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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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42), C(2693), D(478), E(0) #346556

詳解 (共 3 筆)

#349742


地方自治法50  (言論免責權及例外 )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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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529
對照釋435對立法院的言論免責權之限制:
(前略)...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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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924
是地方制度法、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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