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與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
(A) 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B) 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一
(C) 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D) 遺產全歸配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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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10), C(588), D(1), E(0) #170101
統計: A(151), B(10), C(588), D(1), E(0) #170101
詳解 (共 2 筆)
#150588
| 第 1144 條 |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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