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著作合理使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符合著作之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侵害
(B)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有權重製該程式之備份,以供自己備用存檔之需要
(C)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
(D)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因授課需要得合理重製他人公開著作,但不得改作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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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364), C(17), D(85), E(0) #170110
統計: A(145), B(364), C(17), D(85), E(0) #170110
詳解 (共 6 筆)
#445249
(C)著作權法§60 I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D)著作權法§46 I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47 I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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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84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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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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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876
(d)選項應該是著作權法四十六條與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與第四十七條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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