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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提起:
(A) 訴願
(B) 向地方法院聲明異義
(C) 逕提起行政訴訟
(D) 請願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00年法學大意精選題庫4#4061
答案:
C
難度:
適中
0.50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沈小魚
高一下 (2012/08/24)
這條是不是已經改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7:「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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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2/12/02)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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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c0042015
國三上 (2015/02/25)
感謝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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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劉名傳
小五下 (2015/09/17)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 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
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 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 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 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 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
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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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提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