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提起:
(A) 訴願
(B) 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C) 逕提行政訴訟
(D) 請願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abcd524007 國二下 (2013/10/0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8F
cb023725 高二上 (2014/12/09)
已經修法了
答案改成 (C)
9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4/12/20)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10F
劉名傳 小五下 (2015/09/17)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 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 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 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 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 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提起: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