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學說上又將之分為「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兩種情形。前者係指將法規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的事實,後者則係指將法規適用於過去發生,但現在仍存續尚未終結之事實
②「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應允許;反之,「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應禁止
③司法院釋字第 577 號認為,菸害防制法規定之菸品標示義務及責任,僅適用於該法公布施行後之菸品標示事件,並未規定菸品業者於該法施行前亦有標示義務,故無法律溯及適用情形
④新法規範之法律關係如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當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時,則無待法律另為明文規定,原則上應適用法條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新法
(A)僅①③④
(B)僅②③
(C)僅①②④
(D)僅①③
(A)僅①③④
(B)僅②③
(C)僅①②④
(D)僅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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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0), B(315), C(788), D(699), E(0) #440105
統計: A(2510), B(315), C(788), D(699), E(0) #440105
詳解 (共 10 筆)
#704711
②「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應"禁止";反之,「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應"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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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951
為維護法律安定性,在法律制定與適用上發展出「溯及既往之禁止原則」。蓋法律原則上係向後生效施行,而溯及既往則是例外向前生效,使原本已終結事實的法律效果發生變更,此對民眾權益影響甚大,因此原則予以禁止,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方能允許向前溯及既往適用。
法律若任意溯及既往,將使民眾無從認知法律效果,致使法律效果處於不安定狀態。而在學理上,尚有所謂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的分別 [2] :
一、真正溯及既往
法律施行後,針對先前已終結事實而賦予新的法律效果,取代原本的法律效果,是為「真正溯及既往」。
二、不真正溯及既往
所謂的不真正溯及既往,本義係指「非屬法律溯及既往」,而是法律事實的回溯連結。換言之,係指法律生效後,連結到法律公布前的既存事實,但非已終結的事實,而是一個持續發生的事實,只是跨越法律生效時點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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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343

還是有點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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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768
大法官釋字第620號:
新法規範之法律關係如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當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時,則無待法律另為明文規定,本即應適用法條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新法,根據新法定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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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139
J577:
另上開規定之菸品標示義務及責任,其時間適用之範圍,以該法公布施行後之菸品標示事件為限,並無法律溯及適用情形,難謂因法律溯及適用,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
另上開規定之菸品標示義務及責任,其時間適用之範圍,以該法公布施行後之菸品標示事件為限,並無法律溯及適用情形,難謂因法律溯及適用,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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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544
歐巴斯基,第四點我覺得就是在說明不真正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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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891
啊!我看懂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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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517
關於4,有人可以說明,補充或舉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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