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下列何者非屬得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之要件?
(A)情事之變更須發生於債之關係成立後
(B)情事之變更須非債之關係發生時當事人所得預料
(C)依債之關係的原有效果履行顯失公平
(D)僅限於因契約所發生之債的關係,始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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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364), C(233), D(1616), E(0) #1957739

詳解 (共 3 筆)

#3219096

第 227-2 條 契約成立後(A)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B)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C)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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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5605
民法係規定於第227條之2:
「I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II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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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009
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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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06452
未解鎖
例如:於和房東訂立租賃契約後,發生因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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