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上法治國原則的內涵?
(A)憲法的最高性
(B)基本權的保障
(C)權力分立原則
(D)司法多元體制
統計: A(347), B(522), C(791), D(6772), E(0) #1982733
詳解 (共 9 筆)
法治國原則,是以民主議會原 則及國民主權原則為基礎,其 基本理念是以下之組合: 權力分立與制衡、司法獨立、 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及救濟、 法律安定性、以形式之制定法 為法規範之主要內容、法律須 以民主方式制定、禁止以命令 代替法律、依法行政原則、平 等原則、比例原則等,建構法 治國原則。
參考來源:GOOGLE第一個 - 法治國原則[憲法之基本原則]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副廳長陳心弘
法治國原則,是以民主議會原則及國民主權原則為基礎,其基本理念是以下之組合:
權力分立與制衡、司法獨立、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及救濟、法律安定性、以形式之制定法為法規範之主要內容、法律須以民主方式制定、禁止以命令代替法律、依法行政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建構法治國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
二,權力分立原則
三,基本權之保障
四,法安定性原則
五,比例原則
法治國原則:
要求國家的運作必須基於(A)合乎憲法之基礎上
並(B)保障人民基本權利,(C)落實權力分立,依法行政,依法審判為目的之憲法原則。
釋字第574號(民國 93 年 03 月 12 日)理由書第四段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
原則之遵守。
解釋意見書(部分協同意見書)大法官 許玉秀
本號解釋沿襲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揭示法治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首重人
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而以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
保護原則、法安定性原則作為本案爭點合憲的論述基礎。
其中法治國及法治國原則並非我國憲法既有用語,本院大法官既然援為解釋基
礎,如能釐清法治國與法治國原則的概念內涵,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
與法安定性三項原則之間的關係,當有助於未來釋憲審查的運作,是以提出部分
協同意見書如后。
壹、法治國是民主國的權力運作模式
解釋文暨解釋理由書所使用的法治國(Rechtsstaat)一詞,是一個德國製的產品,
大約形成於十九世紀,它的核心概念即是依法而治(rule of law)。
所謂法治國,是一種具備權力分立且權力依法運作的國家權力運作模式,規定於
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該條第一項規定德國的國家型態,為聯邦國
、共和國、民主國及社會國;第二項及第三項則規定國家權力來源以及權力的運
作模式;由於權力來自每個國民,因此第四項規定國家權力運作偏離權力基礎時
,也就是反噬權力來源時,權力來源可以收回權力,這也就是人民的抵抗權。
關於該條規定究竟如何概稱,德國文獻上出現不少構想,諸如國家型態、國家
目的、國家結構條款、國家基本規範、結構原則等等,但因為皆無法完全涵蓋前
三項規定,所以最後將前三項概稱為憲法基本原則。此種概稱旨在以一個十分
概括因而不致有具體漏洞的籠統稱呼,避開上位定義的難題,而正因為如此,
文獻上每需論述該條所規定的基本原則與其他基本原則有何關係。將該條前三項
規定稱為憲法基本原則,其實只是揭示德國在其憲法上被標示為民主國、社會國
和法治國,其中法治國是對民主國國家權力運作模式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