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罰金於裁判確定後應易服勞役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罰金於裁判確定後 3 個月內無法完納
(B)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C)勞役期限不得逾 1 年
(D)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 役之日期
統計: A(4354), B(1249), C(1323), D(562), E(0) #1982742
詳解 (共 10 筆)
刑法第 42 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刑法第42條(易服勞役)
III.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刑法第42-1條(易服社會勞動)
I.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II.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C)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正確
45 關於罰金於裁判確定後應易服勞役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罰金於裁判確定後 3 個月內無法完納
(B)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C)勞役期限不得逾 1 年
(D)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 役之日期.
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
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
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
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
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
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
之日期。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嚴格來說 c也算錯 新刑法 42-1 勞役有下列情形6小時折算一日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