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憲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涉及憲法何種基本原則?
(A)法治國原則
(B)國民主權原則
(C)共和國原則
(D)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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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6400), C(278), D(66), E(0) #1982724

詳解 (共 3 筆)

#3395209

J721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修憲機關,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 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B)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得變更)。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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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權

    又稱統治權。

    國家的武力合於社會的規範,得到社會承認稱為權力,即主權。

二、歷史發展───主權,隱含對抗的權力關係。

    就國家發展歷史而言,主權有下列幾個階段的意義。

(一)第一階段:

   1  主權,強調國家權力的統一性。導致,促使君權擁有絕對權力。

   2  法國  布丹(Jean Bodin)之”國家論”(1576)提出主權理論,目的在確立

      國家的統一。對內與封建諸候對抗,對外與羅馬教皇與神聖羅馬帝國皇帝

      對抗。

(二)第二階段:國民主權

   1  主權成為人民對抗君主,掌握國家權力的概念。

      國民主權原理,指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依據洛克之政治理念,所謂「主權在民」,即是指主權屬於國民所有,

      主權之行使亦應經國民或國民代表之同意,行使主權的統治者或立法者,

      應具備民意之基礎。

   2  17世紀以來,世界人群積極爭取人人生而平等的「天賦人權」理念。

      國民主權的原理可溯自英國光榮革命,其後於1776年美國於發表獨立宣言

      ,宣示了「國民主權」的原則。1789年法國大革命,同年法國國民議會通

      過人權宣言,揭示了「國民主權」的原理,主張一切主權之淵源,在本質

      上源自於國民,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行使未經國民明示所發之權威。

三、我國憲政規定的國民主權原則

釋字第499號解釋文

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

,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

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

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

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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