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條件?
(A)有行政慣例存在
(B)行政慣例本身合法
(C)行政機關享有決定餘地
(D)羈束行政事項
統計: A(457), B(525), C(2443), D(4194), E(0) #1982729
詳解 (共 10 筆)
1. 意義
此係基於行政一體原則及平等原則而來,行政行為應受到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所拘束,
因為所謂的行政慣例即是對於行政上有同一性之事項,經過長時間反覆施行之後成為
此後這類事件的通例,而秉持著相同事件為相同處理之精神,此也是對於平等原則之貫徹。
2.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要件
(1) 之前有行政慣例或行政先例之存在。(A)
(2) 該行政慣例或先例並非違法。(B)
(3) 行政權對該事件有決定或裁量之空間。(C)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此係基於行政一體原則及平等原則而來,行政行為應受到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所拘束,因為所謂的行政慣例即是對於行政上有同一性之事項,經過長時間反覆施行之後成為此後這類事件的通例,而秉持著相同事件為相同處理之精神,也是對平等原則之貫徹。
羈束行政行為
法律明確規定了範圍、條件、程度、方法等,沒有自由選擇餘地,只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
3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條件?
(A)有行政慣例存在
(B)行政慣例本身合法
(C)行政機關享有決定餘地
(D)羈束行政事項 .
違法行政裁量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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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
你家貓咪很餓 速訂罐罐 (拘束 決定餘地 慣例 慣例)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一)定義
1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又稱:行政機關禁止恣意原則,由「平等原則」導出。
2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對相同事件或同一性質之事件,如無正當理由,
應受其行政先例或慣例之拘束。
換言之,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有同一性的事件,
如無正當理由,應受「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拘束,否則屬於違反
平等原則構成違法。
(二)要件
1 須有先例存在。(A)
2 行政先例須合法。(B)
3 行政機關對該事件有決定餘地。(C)
(三)實務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73 判字975 號判決
(1)行政機關因其本身,反覆為同一行政行為,使人民產生「信賴感」,
此種先前多次的行為對往後之行為產生拘束力,正是所謂「行政先例」
(行政慣例)。
(2)行政行為違反行政規則的一貫性,將違反行政機關對外處理事的
「一致性」,構成違反平等原則。
(3)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與民法所謂「誠實信用原則」或英美法系之
「禁反言原理」相當。
行政規則藉著「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發生對外效力。
(D)行政處分之種類:羈束處分(羈束行政處分)、裁量處分(自由裁量處分)
依據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有無被賦予裁量空間而區分
1. 羈束處分
行政機關依法律規定必須作成行政處分,得否作成與如何作成皆已被法律明文
規定,行政機關無裁量之餘地。
羈束裁量,完全受法規拘束,彈性有限,純屬機械執行行為,也稱 法規裁量。
2. 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有立法者給予的裁量空間,得在衡量事實後,在法律範圍內
決定是否作成或以何種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