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社團及財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社團由社員總會變更章程;財團則由董事會訂立章程
(B)社團及財團都有董事的設置
(C)社團及財團都可以有監察人的設置
(D)社團有社員總會,財團則無總會
統計: A(2544), B(2156), C(973), D(1848), E(0) #1982741
詳解 (共 10 筆)
第 50 條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第 60 條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第 61 條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
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 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
44 關於社團及財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社團由社員總會變更章程;財團則由董事會訂立章程
社團由社員總會變更章程;財團則由設立財團者訂立章程
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原則上分別由設立社團者或設立財團者訂立章程或捐助章程。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經總會之決議變更章程;財團經設立登記後,其捐助章程除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第65條所規定情事,得依法定程序(聲請法院裁定)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外,不得變更。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條經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條經貴院○○年度聲字第○○○號民事裁定確定准予補充變更。
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B)社團及財團都有董事的設置
(C)社團及財團都可以有監察人的設置
(D)社團有社員總會,財團則無總會
社團有社員總會行使直接民主決議法定事項,或以董事會行使間接民主決議法人事務之執行;財團僅由董事會為間接民主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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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他律法人;董事不能變更捐助章程,亦無權修改捐助章程。故財團法人本身無法變更設立目的與組織。
社團-自律法人;得依社員總會之議,修改章程或變更組織。
財團法人是由捐助人捐助財產(可分為生前捐助及遺囑捐助),訂立捐助章程,經許可後再登記;董事僅為代表與執行機關,無權決議變更章程,僅能向法院聲請必要處分(學理上稱他律法人)。
根據民法第62條:「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財團的章程應該是由捐助人定的,而董事(會)只是為財團法人之意思決定機關及執行機關,於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及職權範圍內,代財團法人對外為意思表示,並執行為達成財團法人捐助目的所需之各種行為而已。
A應該可以改成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