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何者為準?
(A)號碼
(B)文字
(C)最低額
(D)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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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751), C(76), D(7), E(0) #194619

詳解 (共 2 筆)

#1216367
民法第4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比較
民法第5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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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732
想請問~有法條嗎?? 還是說本來就是這樣判定的??有依照什麼習慣、原則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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