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第4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 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何者為準?
(A)文字
(B)號碼
(C)文字及號碼兩者之最低額
(D)文字及號碼兩者之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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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0), B(38), C(68), D(15), E(0) #3381112
統計: A(670), B(38), C(68), D(15), E(0) #3381112
詳解 (共 7 筆)
#6300360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4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4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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