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何者為準?
(A)文字
(B)號碼
(C)最低額
(D)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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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7), B(246), C(644), D(102), E(0) #135889
統計: A(3807), B(246), C(644), D(102), E(0) #135889
詳解 (共 3 筆)
#2172037
民法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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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2333
民法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 5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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