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何者為準?
(A)文字
(B)號碼
(C)最低額
(D)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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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7), B(246), C(644), D(102), E(0) #135889

詳解 (共 3 筆)

#2172037

民法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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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2333
民法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 5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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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8247
黑紙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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