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經公證人公證,始生效力
(B)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五年
(C)未約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D)未約定期間者,保證人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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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40), C(112), D(42), E(0) #1320491

詳解 (共 2 筆)

#2687743
第 756-3 條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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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條之1(人事保證之定義)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756條之2(保證人之賠償責任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756條之3(人事保證之期間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756條之4(保證人之終止權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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