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想到程序法)→準用行政...
比較以下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二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第26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
第148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履行之執行,除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外,準用下列何法之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