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原則上為無償契約,例外有償
(B)委任之內容限於法律行為
(C)委任契約成立之同時,必同時授與代理權
(D)委任契約重在完成一定之工作
統計: A(331), B(42), C(62), D(73), E(0) #170332
詳解 (共 6 筆)
| 十五、何謂「僱傭契約」?「僱傭契約」和「勞動契約」之關係為何?何謂「委任契約」?何謂「承攬契約」?試舉例並說明這三者之區別。 |
(一)「僱傭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而僱用人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僱傭契約是以服勞務為契約內容及以勞務本身之給付為契約為目的,並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服勞務,亦即勞動力受雇主之支配,與承攬是以服勞務為其手段而完成一定之工作不同。在僱傭契約中,僱用人之主要義務為給付報酬,縱使受僱人提供之勞務未達到預期之結果,僱用人仍需給與受僱人報酬。僱傭契約之舉例:律師與事務所間之聘雇契約、職棒球員與職棒公司間的職棒選手契約、教師與學校間的聘雇契約等。受僱於公司企業的勞工,亦屬僱傭契約。於此種僱傭關係,為保護處於弱勢的勞工,易發展出所謂的勞動契約,故對勞動契約之終止設有特別規定(勞動基準法),並以之為基礎建構勞動法,二者之關係可表述如下: (二) 「委任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承諾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所謂處理事務,凡屬於債之客體之ㄧ切事項均屬之。委任契約之舉例:委任律師處理遺產事宜、委任醫師治療傷口、委任代為銷售房屋等。處理事務得為法律行為(如代為租賃)或事實行為(如代為除草),但違法行為(如委任他人購買贓物)、性質上不得委任他人處理之事務(如訂婚及結婚等),則不得為委任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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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並非
d-承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