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惡意占有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B)負返還孳息之義務
(C)得消費占有物之孳息,但須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D)對於占有物滅失或毀損,縱無可歸責之事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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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3), C(55), D(81), E(0) #430017
統計: A(43), B(3), C(55), D(81), E(0) #430017
詳解 (共 1 筆)
#678239
第956條(惡意占有人之責任)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第957條(惡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第958條(惡意占有人之返還孳息義務)
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第957條(惡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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