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為擔保物權
(B)得以不動產為標的
(C) 同一標的設定有數抵押權時,抵押登記在先者優先受清償
(D)抵押權人須占有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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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292), C(244), D(2847), E(0) #198054

詳解 (共 8 筆)

#229326

抵押權之保全(第871條、第872條). 按抵押權雖為非占有擔保物權,故抵押人就抵押物之使用、收益權不因抵押權之設定而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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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654

你住台北,有一塊土地在高雄要抵押,難道你要跑去高雄"占有"那塊土地才能抵押出去嗎?

房子也是一樣的道理,所以抵押只要抵押人有所有權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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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528
抵押權人 例如:銀行
抵押人 例如:你

你跟銀行借了一筆錢,銀行要求你拿房子來做抵押
拿到錢之後
雖然你房子拿去抵押了,但是你依然可以繼續住或拿來租給別人

銀行的權利只有你沒還錢時,房子被拿去法拍時
銀行有拿錢的優先順位
並不代表他占有你的擔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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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998

整天占著 也是很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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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2109

補充C選項

第 865 條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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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410
占有>>>>>>>>>>>質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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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630
抵押權人須占有抵押物=>這哪裡有錯阿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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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7153

(B)得以不動產為標的」這選項也有問題!〝得〞以不動產為標的,〝得〞代表可以,那意思不就是說動產也可以?

民法 860 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抵押權供擔保的標的限於不動產!不能有個〝得〞字在前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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