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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5379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5379

年份:99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關於民法第 227 條之 2「情事變更原則」之說明,下列何者為錯誤?
(A)該原則適用於契約成立後,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有情事變更者
(B)當事人於締約當時即已預料締約後情事變更之可能性者,無其適用
(C)是否適用本原則而增減給付,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判斷
(D)本原則僅適用於因契約所發生之債,其他情形則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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