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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5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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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5379 |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5379
年份:
99年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關於民法第 227 條之 2「情事變更原則」之說明,下列何者為錯誤?
(A)該原則適用於契約成立後,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有情事變更者
(B)當事人於締約當時即已預料締約後情事變更之可能性者,無其適用
(C)是否適用本原則而增減給付,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判斷
(D)本原則僅適用於因契約所發生之債,其他情形則無適用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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