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房屋為乙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其後又在該屋頂增建獨立房屋一間,屆期甲無法清償債務,乙實行抵押權時,
就該增建之房屋應如何處置?
(A)享有法定地上權
(B)享有法定抵押權
(C)得聲請成為共有人
(D)得聲請法院併付拍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5), B(133), C(15), D(2134), E(0) #220466
統計: A(185), B(133), C(15), D(2134), E(0) #220466
詳解 (共 5 筆)
#694009
| 第 877 條 |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 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 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 ,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
35
0
#450058
877
1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