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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5379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5379

年份:99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下列何者得為民法第 244 條撤銷權之標的?
(A)對債務承擔之承認
(B)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
(C)認領
(D)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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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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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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