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因行政機關之私經濟活動所生之損害,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B)私經濟行政之事項,適用私法之規定
(C)行政程序法對於私經濟行政原則上並無適用餘地
(D)因私經濟行政產生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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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2), B(34), C(781), D(20), E(0) #210282

詳解 (共 4 筆)

#417501

私經濟行政形式,在公行政與人民之間成立私法法律關係,
如有損害發生,應依民事求償途徑解決爭議(債務不履行或
侵權行為賠償請求),而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請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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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359
私經濟→私法上→民法
公法上→國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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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492

私經濟行政與公權力行政之區別實益

(1)適用法規不同:私經濟行政適用私法規定,而公權力行政則遵循行政程序法規定。

(2)救濟途徑不同:前者所生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救濟;後者則依行政爭訟途徑救濟,應有國家賠償之問題。


From公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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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413
國賠法為普通法,詳見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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