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因行政機關之私經濟活動所生之損害,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B) 私經濟行政之事項,適用私法之規定
(C) 行政程序法對於私經濟行政原則上並無適用餘地
(D) 因私經濟行政產生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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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9), B(15), C(251), D(9), E(0) #325583
統計: A(709), B(15), C(251), D(9), E(0) #325583
詳解 (共 3 筆)
#285678
國家賠償法僅適用於公法案件,私法案件則適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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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676
行政程序法第3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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