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公務員之義務,下列何者正確?
(A) 一律禁止赴大陸地區
(B) 一律禁止兼職
(C) 一律禁止假借權力圖本身利益
(D) 一律應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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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8), C(866), D(108), E(0) #325589

詳解 (共 5 筆)

#695693
記得是9職等以上以及高階主管級別的公務員才要依規定申報財產,其他就不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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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586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3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

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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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592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前三項以外之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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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316
原來如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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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017
我也想問D為什麼不是,難道只是因為公服法沒規定嗎
申服財產不是義務嗎,還是說不是"一律"應申報財產呢 
到底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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