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私經濟行政之態樣,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行政營利行為
(B) 私法形式之給付行政
(C) 行政輔助行為
(D)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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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95), C(249), D(2300), E(0) #325584

詳解 (共 2 筆)

#285680

(A)行政營利行為:國家以增加國庫收入為主要目的或為推行特定經濟或社會政策,而以企業家姿態從事營利性質之企業活動。EX:中油、菸酒公司。

(B)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又稱行政私法行為,係指行政主體以私法之方法或手段,直接完成行政目的或公共利益之行為。EX:助學貸款、國宅的買賣。

(C)行政輔助行為:指行政機關為滿足日常行政事務所不可或缺之物質或人事上之需求,而與私人訂立私法契約之情形。EX:購買辦公文具、採購消防器材。

(D)行政契約: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或私人間,為發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所訂立之契約。其屬於公法契約。EX:健保局與醫事服務機構間所締結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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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229

私經濟行政的樣態:

1.私法組織型態or特設機構方式所從事之營利行為 :EX.中油、公營當鋪、台北市捷運公司、國營事業(股份50%↑)、縣市營事業、臺灣銀行

2.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EX.助學貸款、國民住宅、對廠商紓困貸款or提供協助、由隸屬於各級政府之自來水廠、醫院、療養院、鐵路局、公共汽車管理處等機構對大眾提供生活上之服務

3.行政輔助行為:EX.租用辦公廳舍、採購公務用品、訂購武器、消防器材、雇用臨時性之工作人員(如:雇用保全、清潔人員)

4.參與純粹之交易行為:EX.買賣外匯、進口大宗物資出售以穩定價格、出售公用財產、官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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