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總統彈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
(B)總統彈劾之事由須因總統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C)總統彈劾案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D)彈劾案若判決成立,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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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442), C(48), D(151), E(0) #350979

詳解 (共 5 筆)

#1384961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新舊對照(現行法刪除內亂外患):
舊法
第 4 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 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六十八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 僑居國外國民八人。 四 全國不分區四十一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直轄市、縣 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 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 人。 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第五屆立法委員 任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應於每 屆任滿前或解散後六十日內完成之,不適用憲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立法 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 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 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或外患罪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 ,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新法
第 4 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 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 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 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 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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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718
B. 並不限於內亂及外患罪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5/IA-B-095-0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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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941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A)選項應該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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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9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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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404
是選錯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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