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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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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二級_各類科:憲法#72313
科目:
公職◆憲法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憲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2)
一、針對監獄行刑法第 66 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 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 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請依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說明「檢查書信」、「閱讀書信」及「刪除書信內容」,分別 涉及何種憲法基本權利,以及是否違背憲法之意旨?(25 分)
二、針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智慧財產民事訴 訟或刑事訴訟之法官,得參與就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 之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3 款之規定。」請依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說明法官迴避制度與訴訟權保障之關係,並評論前揭規定與憲 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是否牴觸?(25 分) 〈附錄〉: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3 款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不得執行職務:……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