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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二級_各類科:憲法#72313
科目:公職◆憲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針對監獄行刑法第 66 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 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 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請依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說明「檢查書信」、「閱讀書信」及「刪除書信內容」,分別 涉及何種憲法基本權利,以及是否違背憲法之意旨?(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t7793131
釋字第 756 號
 一、有關系爭規定檢、閱及刪除受刑人發受書信部分  

  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係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任意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631號解釋參照)。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及其他表現自由,係鑑於言論及其他表現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對之自應予最大限度之保障(釋字第509號、第644號、第678號及第734號解釋參照)。

  法律使受刑人入監服刑,目的在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監獄行刑法第1條參照),並非在剝奪其一切自由權利。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受刑人秘密通訊自由及表現自由等基本權利,仍應受憲法之保障。除為達成監獄行刑目的之必要措施(含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對受刑人施以相當之矯正處遇、避免受刑人涉其他違法行為等之措施)外,不得限制之。受死刑判決確定者於監禁期間亦同。

  1. 系爭規定一明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稱「檢閱」一詞,包括檢查及閱讀,係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相對人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其中檢查旨在使監獄長官知悉書信(含包裹)之內容物,以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並不當然影響通訊內容之秘密性,其目的尚屬正當。如其所採取之檢查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例如開拆後檢查內容物之外觀或以儀器檢查),即未逾越憲法第23條之必要程度,與憲法第12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

  2. 系爭規定一閱讀受刑人發受書信部分,涉及通訊內容之秘密性,屬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核心內涵。倘係為達成監獄行刑之目的,其規範目的固屬正當。然其未區分書信種類(例如是否為受刑人與相關公務機關或委任律師間往還之書信),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例如受刑人於監所執行期間之表現),一概認為有妨害監獄行刑之目的,而閱讀書信之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之限制。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3. 系爭規定一後段規定:「……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除限制發受書信之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外,亦限制其表現自由。上開規定刪除受刑人發受書信之內容,係為維護監獄紀律,其規範目的尚屬正當。惟刪除之內容,應以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者為限,並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俟受刑人出獄時發還之,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節錄自司法院 釋字第756 號 理由書內文}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1.檢查書信部分:旨在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於所採之檢查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合理關聯之範圍內,與憲法12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

2.閱讀書信部分:未區分書信種類,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一概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限制,於此範圍內,與憲法12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3.刪除書信內容部分:應以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者為限,並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俟受刑人出獄時發還之,以符比例原則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12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詳解 提供者:Ne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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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于
檢查書信 以是否有違禁物品合理範圍內 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 閱讀書信
詳解 提供者:steven
偷鼻喲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