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罰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原則上應於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完納
(B)最低額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
(C)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D)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不得逕予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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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4), B(112), C(3302), D(218), E(0) #826536

詳解 (共 2 筆)

#1086713
(A)42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
(B)33條 五、
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D)42條2項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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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266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
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
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
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
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
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
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
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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