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
★ 14 ★
Ⅰ...
民法第15-1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本人得聲請撤銷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之訴,受輔助宣告之人有訴訟能力(B)
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未成年之養子女有訴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