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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關於警察臨檢,下列何項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之意旨不符?
(A)實施臨檢之要件與程序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B)應遵守比例原則
(C)對私人居住之空間,應受與住宅相同之保障
(D)無須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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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Don Hang Wu 高三下 (2011/07/06)
釋 字第 535 號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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