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4: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充任記帳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
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陳先生參加 97 年記帳士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依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規定,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