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的小陳對其被徵收土地之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爰向高雄市政府提出異議,經市政府查處仍不服,則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接續當如何處理?
(A)高雄市政府得提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
(B)小陳得申請國家賠償
(C)高雄市政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D)小陳得依法逕行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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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 C(285), D(135), E(0) #277086
統計: A(19), B(2), C(285), D(135), E(0) #277086
詳解 (共 3 筆)
#256968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
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
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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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6750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項、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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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840
答案是C...
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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