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英國在哪一年的教育法首度引進國定課程?
(A)1870
(B)1944
(C)1988
(D)2008
統計: A(814), B(1470), C(5967), D(97), E(0) #367045
詳解 (共 9 筆)
以英國為例,英國重視教育,為
強化其國家競爭力,英國於1988 年
訂定「國家課程標準」( National
Curriculum),希冀透過加強中央教育部的權限,規定全國性共同的基礎
科學內涵,以有效提升英國學校教育
品質
※1988年「教育改革法」創設國定課程(national curriculum),不只規定了中小學的必修基礎學科,而且賦予中央教育行政機構在課程上的廣泛權限。
《1944年教育法》 - 《1944年教育法》
該教育法共 122款,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廢除原先只負督導責任的教育委員會,設立全國性的教育領導機構──教育和科學部,以加強中央對教育的集中領導;分別設立英格蘭和威爾士教育顧問委員會,為教育和科學部部長提供諮詢服務;並把地方教育行政當局從原先的315個合併為146個。 ②廢除以往中小學教育不連貫、相互重迭的學制,重新把教育劃分為初等教育( 5~11歲)、中等教育(11~18歲)和繼續教育(為離校青少年創辦)三個連續的階段。 ③把義務教育年限從原先的9年(5~14歲)延長為10年(5~15歲),並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實施11年(5~16 歲)義務教育。 ④公立中學實行免費,並根據學生的年齡、能力和傾向提供不同類型的教育,家長的職責是確保子女受到有效的教育。 ⑤教會學校被納入國家教育體制,並規定在所有公私立學校進行宗教教育。 ⑥規定獨立學校必須在教育和科學部註冊、備案、並接受檢查。 ⑦詳細規定了地方教育行政當局的職責:為學生提供免費醫療、牛奶、午餐和其他點心,必要時包括衣、食、宿;為缺陷兒童提供特殊教育;為少數考入收費學校的學生支付學費,為公立學校學生提供生活補助費,為接受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生提供獎學金;負責組織青少年的業餘文化娛樂活動;為2~5歲的幼兒提供學前教育;設立郡學院,為未滿18歲的離校青少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等等。
1988年教育改革法(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被廣泛認為是繼拉布·巴特勒的1944年教育法之後
時間 | 1944 | 1967 | 1988 |
政策 | 巴特勒法案 | 普勞頓報告書 | 教育基本法 |
內容 | 確立 「初等、中等、擴充教育」三階段 | 家長參與、 兒童中心、 幼兒學校 教育優先區 (積極性差別待遇) | 引進: 國家課程、 關鍵階段 (4、7、11考試) 選擇要素 (家長擁有教育選擇權) |
時間 | 2010 | 2016 |
政策 | 學校白皮書 | 教育白皮書 |
內容 | 賦予教師更多專業自主權 政府減少對學校的控制 | 公辦民營(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