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二條規定,「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生活照顧之人員」稱為:
(A) 幼教師
(B) 保育人員
(C) 教保人員
(D) 保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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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834), C(285), D(19), E(0) #189365
統計: A(4), B(834), C(285), D(19), E(0) #189365
詳解 (共 2 筆)
#389952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
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保育之人員。
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 發展遲緩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
三、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二歲以上兒童生 活照顧之人員。
四、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少年生 活照顧及輔導之人員。
五、心理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 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諮詢輔導服務之人 員。
六、社會工作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 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入出院、訪 視調查、資源整合等社會工作服務之人員。
七、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於托兒所、托嬰中心、課後托育中心提供兒童教育保育 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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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707
四、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生活照顧之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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