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今年(100 年)修訂之《國民★★★》★...
第 10 條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 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得 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 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 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 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 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 ;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依據今年(100 年)修訂之《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規定,下列關於國中輔導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