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2 號解釋:「憲法第十八條所稱的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這項解釋結果,曾運用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A)歷史解釋
(B)比較法解釋
(C)擴張解釋
(D)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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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233), C(7497), D(215), E(0) #171176
統計: A(402), B(233), C(7497), D(215), E(0) #171176
詳解 (共 5 筆)
#210332
就是說憲法十八條所指之公職
並不侷限於通過國家考試 受到銓敘之公務人員
也包含了立委 民意代表 司法人員 縣市長 中央機關各政務次長以及五院院長
凡是依法從事公務之人皆為公職
就是從原來通過國考銓敘的公務員
擴張到所有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
皆為公職 所以是擴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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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445
歷史解釋:藉由立法或修法的資料、立法理由等,以了解法律用詞或法律條文的意義。
擴張解釋:又稱擴充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狹隘,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出其立法的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擴張,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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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368
實在是很不會分辨歷史解釋跟擴張解釋的差別~~(搔腦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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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11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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