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相對人以詐欺、脅迫方式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B)相對人未依法提出申請
(C)相對人明知行政處分違法
(D)相對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機關依此作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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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127), C(155), D(123), E(0) #171181

詳解 (共 2 筆)

#984515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B選項不在119條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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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540


B. 可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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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5946
未解鎖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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