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契約其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
(A)不動產租金之請求權
(B)消費借貸之返還請求權
(C)買賣契約中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D)承攬報酬額之請求權
統計: A(707), B(3873), C(792), D(329), E(0) #171185
詳解 (共 10 筆)
(A)不動產租金之請求權:5年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C)買賣契約中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5年
第 365 條 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請求權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D)承攬報酬額之請求權:2年
第 127 條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那時候一定是鬼撞牆或是圖一時方便,請不要見怪
B 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消費借貸沒有特別時效時間)
C 民法第360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197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C
D
民法第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D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 第 365 條 |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
~~買賣契約中的瑕疵請求, 應該屬於立即且短期,所以應該是六個月喔...
A-5年
C-此性質為形成權,形成權不適用消滅時效
D-2年
下列權利之性質,何者為形成權?
(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B)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C)買受人減少價金請求權 (D)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民法365: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民法第365條所定買受人行使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之期間,依原立法之理由,似屬消滅時效,但學說上通說則認屬契約解除權及滅少價金權,均屬形成權,或具形成權之性質,故認屬「除斥期間」之性質,而實務上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716號判例亦同認屬除斥期間。
A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