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相對人以詐欺、脅迫方法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B)相對人未依法提出申請
(C)相對人明知行政處分違法
(D)相對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機關依此作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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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283), C(138), D(66), E(0) #1246454
統計: A(68), B(1283), C(138), D(66), E(0) #1246454
詳解 (共 1 筆)
#1309735
行程法 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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