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試用人員之規定,其試用期間係從以下何日起算?
(A)公告放榜日
(B)機關通知日
(C)人員到職日
(D)接獲派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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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7), C(749), D(146), E(0) #453045

詳解 (共 2 筆)

#1550266
任用法第24-1條略以,試用及擬任人員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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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7296
任用法24-1條

各機關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試用及擬任人員之送審,應負責查催,並主動協助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逾限不送審者,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
試用及擬任人員依限送審並經銓敘審定者,自其實際到職或代理之日起算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未依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自各該機關送審之日起算其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
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送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經依前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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