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校務會議的成員並不包括
(A)主管督學;
(B)家長代表;
(C)教師或教師代表;
(D)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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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65), B(450), C(8), D(11), E(0) #567587

詳解 (共 2 筆)

#1070743

國教法第10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教職員工代表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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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69
??  家長代表 不是也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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