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要求雇主對受僱人須符合同工同酬之要求,亦即雇主對於受僱者薪資之給付,工作或工作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請問下列何種敘述有違此條之規定?
(A)雇主可因受僱人之年資而給予月薪有多寡之差異
(B)雇主可因獎懲受僱人之故而使其年薪有多寡之差異
(C)雇主可以受僱人性別之故而使其起薪有多寡之差異
(D)雇主可因受僱人績效不同之故而使其每月薪資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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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9), C(1513), D(64), E(0) #175199

詳解 (共 1 筆)

#229642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0 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 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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