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今年(100 年)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明確定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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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 Ling Chen 高三下 (2011/07/07)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10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2~14、20~28、30、36、38 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增訂第 14-1、3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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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あきらめたらそこで試合終了 高二下 (2022/04/24)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 查看完整內容 |